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因患病未能参加正常劳动。2023年8月至2025年12月共获得4个表扬奖励。
另查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7日向王**作出缴纳罚金10000元、退缴被害人损失110700元的执行通知,2023年6月27日以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案件的执行。于2025年11月19日出具《关于被执行人王**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说明》,载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王**向被害人退赔10001.94元,其家属自缴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王**有拒不履行或者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证据,未发现有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证据和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证据。...(本文书还有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