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王**、王**、陶*因与被上诉人某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服务公司)、原审被告米*、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2025)新2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6年6月15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充分询问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未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2025)新292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王**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王**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不当。王**未同某物业服务公司达成物业服务合意。米*既非业主委员会成员也不是业主大会成员,其与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王**无法律约束力。王**与开发商某建材城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开发商指定第三人经*,第三方在与开发商签订委托经*管理合同后承继王**的权利义务,出现拖欠费用等情况由开发商担责,王**不承担连带责任。
王**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2025)新292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王**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本文书还有5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