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化市通达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滕久元、夏力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明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怀化市通达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怀化市通达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0年10月份,被告刘**以洪江市宏安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多次与原告公司原经理商谈溆怀十八标段的砂石采购问题。2010年12月20日,被告刘**以洪江市宏安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到原告公司购买第一批砂石并付现金。2011年元月起,被告刘**多次到原告处购买砂石。截止2011年6月22日,被告刘**以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购买砂石,累计欠货款70818元。之后,原告多次催收货款,被告刘**均以在外地出差和高速公路停工为由不予支...(本文书还有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