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保险理赔款58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5年3月14日9时许,被告驾驶浙cxx**汽车与案外人陈*驾驶的浙cxx**汽车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定损,原告承保的浙cxx**车辆因本次事故产生维修费共计58600元,被保险人要求原告履行保险人义务,原告依约予以赔付并取得了代位追偿权。因被告拒绝支付赔偿款,故纠纷成讼。综上...(本文书还有1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