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存在多年合作关系,被告将其部分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此沙坪坝某某围挡工程设计已签订合同,造价1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5000元,余某5000元至今未付。此项目由被告公司现场项目经理潘*涛负责,可作为人证。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与事实不符。原告诉请的装饰工程是位于沙坪坝区x的围挡,虽然本案设计是单独的合同,但与原告实施的围挡施工是一个整体,施工部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确定工程造价,目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55,000元款项(含本案设计费10,000元)。围挡施工的造价双方并未最终结算,办理结算后,若...(本文书还有1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