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某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某合作社支付借款本金90,454.96元及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某合作社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1.原审法院对证据采信错误,李*提交的2007年12月1日欠款证明业已加盖某合作社印章,系有效债权凭证,能够证明70,454.96元借款的真实性。2.某合作社提交的财务账本、传票凭证均为单方制作,无李*签字,不能证明已偿还部分借款事实,原审法院在某合作社未提供充分还款证据情形下认定其尚欠本金6,820元缺乏事实依据。3.原审法院对还款事实的认定存在矛...(本文书还有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