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及原审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审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我公司不支付王*11,805.47元借款本金和利息29...(本文书还有11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