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6)黔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未遵循统一法律适用的要求,导致“类案不同判”,损害司法公正。杨**在原审中已提交某公司与案外人姜*同类纠纷的生效判决,即(2024)黔26民终****号案件,该案法院支持了车主要求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两案核心法律事实高度相似,唯一区别在于:姜*的合同上手写注明了返本截止日期(2018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26日),而杨**的合同上未注明该期限。两案法律争议焦点均为对“全额返本政策”的理解。该期限差异...(本文书还有1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