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某支行与被告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本金:截至2025年8月29日止,尚欠本金14311.17元。2.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25年8月29日止,欠利息236.46元,欠本金罚息98.29元,欠利息罚息4.31元;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和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案涉贷款为固定利率,贷款执行利率为4.7%。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是否要求提前还款或解除合同:是,提前还款(加速到期)。4.是否主张担保权利:否。5.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45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6.标的总额15100.23元。...(本文书还有2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