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某乡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2026)新32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于2026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某乡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阿不都那比江·艾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2026)新3226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2.改判驳回某乡人民政府全部诉讼请求;3.由某乡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作出错误判决。1.李*与某乡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20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为20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32年1月1日),某乡人民政府将案涉370亩土地交给李*使用,李*每年交纳租金,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符合法律规定,但没有围绕租赁关系查明事实和审判本案。2.没有查清李*自2015年1月1日至今没有交纳租赁费的深层原因。尽管《土地承包合同》第七条第二项约定“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和供应红枣,如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某乡人民政府明知李*长达11年没有交纳租金,没有催缴和原因,一审法院也没有要求某乡人民政府作出合理解释。李*提交的三份《证明》载明2014年某乡人民政府欠其工程款983000元,况且983000元工程款足以冲抵全部租金,双方是否存在当年进行了债务抵销的事实需要查明,长达11年没有对租金问题发生争议,完全可以推定双方默认...(本文书还有65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