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邹**因与被上诉人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5)皖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仇*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仇*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协议中约定款项系借款及邹**通过其母亲给仇*4万元错误,邹**从未借过仇*的钱,也从未还款4万元。二、一审法院剥夺邹**的诉权。仇*主张是借款5万,在2020年12月31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5万元借款,而在2021年3月19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借款又变成10万元,仇*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原审法官阻止邹**的代理人陈述二份协议形成的主要原因,只审查合同是不是邹**签订的。对于2020年12月31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5万元借款,仇*在另案中陈述仇*的腿骨折,所有经济来源都是各种平...(本文书还有3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