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与被申请人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6)豫139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的申请,截止2026年6月10日,本院已保全完毕,保全标的:15610.83元。
保全财产明细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宋*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红泥湾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限额冻结15610.83元,实际冻结51.52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6年6月4日至2027年6月4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宋*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的网络资金,限额冻结15610.83元,实际冻结1.91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6年6月4日至2027年6月4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宋*在某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桥头镇支行账户为***的...(本文书还有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