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组织与被告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组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张*,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组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土地租赁协议书》中超过20年的部分为无效租赁期限;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0523.24元(2026年3月13日至2026年4月30日);3.依法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4.判令被告履行土地腾退义务,并按照每天214.76元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6年5月1日至场地实际腾退之日止期间的土地占有使用费;5.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5年3月13日,甲方某甲村委会与乙方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安宁堡二建搅拌站水泥大道以东部分、总面积14.052亩(后面积变更为14.252亩)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用于建设厂房。租赁期限为30年,自2005年3月13日起至2035年3月12日止。租金按亩计价,每五年递增,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租金。后双方...(本文书还有4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