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库车某公司与被告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库车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力哈木吐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库车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曾*向库车某公司支付货款102,400元;2.判令曾*向库车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299元(102,400×3.45%÷12个月×12个月×1.5倍,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0日);3.判令曾*向库车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144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1日,库车某公司与曾*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库车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曾*提供水泥移动板房,曾*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付102,400元未支付。2024年11月3日,曾*向库车某公司出具欠条,并承诺欠款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库车某公司多次找曾*索款无果,无奈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曾*未到庭,亦未提交书...(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