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银行因与被上诉人郝*、王**,原审被告许*、马*、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6)辽0602民撤****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银行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26)辽0602民撤****号民事裁定,并依法裁定本案由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企业破产法是特别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公司正在破产程序中,有关该公司的民事诉讼...(本文书还有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