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钟*向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包含罚息、复利,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钟*于2022年6月30日与某公司签订《苏宁消费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对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利息、还款方式、罚息及复利计算方式、诉讼管辖等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约向钟*发放贷款,但钟*借款后未曾偿还贷款本息,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钟*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后查明的事实要素:
一、借款合同名称...(本文书还有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