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票据票面金额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整);2.判令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逾期利息,以票据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系案涉票据的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及追索权。具体事实如下:1.案涉票据基本情况:2024年9月27日,某丙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690745****...(本文书还有1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