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檀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6)津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檀某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6)津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檀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截止2026年2月20日租金15万元”,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该项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书面租赁合同,也没有约定具体租赁期限,上诉人之前所付款5万元无法确定是支付了多长时间租金,而原审认定月租金5万元于法无据。即便按照不定期租赁关系处理,被上诉人也要提前联系上诉人,给予上诉人一定返还期限,并且需要等待上诉人正在施工的工程结束施工之后再行确定返还。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施工工地上多次进行阻挠,导致上诉人被工程承建方处以罚...(本文书还有2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