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保险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代位追偿公司保险车辆因时*车交通肇事造成车辆损失8290元;2.诉讼费由时*承担。事实与理由:2026年1月6日9时15分许,宋某驾驶标的车吉hxxx**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敦化市,与时*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标的车吉hxxx**受损,经交警认定时*负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吉hxxx**在我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被保险人为宋某。事故发生后,时*拒绝在责任范围赔偿吉hxxx**车辆损失,被保险人宋某向我公司申请代位赔偿,并于2026年1月26日将代位追偿的权利转移给我公司,我公司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要求,于2026年1月27日赔付了吉hxxx**车辆...(本文书还有1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