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某平、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5)宁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田**,上诉人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上诉人南某平、金**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5)宁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南某平、金**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南某平、金**对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所有的基站所占用土地没有权属。南某平、金**刚开始诉称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所有的基站所占用的土地属于其宅基地,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通过自然资源局调取了相关的宅基地卫星图以证实案涉基站不属于南某平、金**的宅基地,该二人又辩称属于其自留地,并出具了村委会的证明,而一审法院通过采纳村委会的证明认为基站所占有的土地属于南某平、金**的自留地的认定完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了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二条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意味着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又根据自然资源部、...(本文书还有6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