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赵*、原审第三人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25)渝02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25)渝0229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刘*的全部诉讼请求,即确认刘*对丁*享有的(2017)豫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为丁*与赵*的夫妻共同债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含保全费3419元)由赵*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根据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在债务人配偶一方,赵*未能证明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两种除外情形,故案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本案所涉债务发生于赵*与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丁*长期承包工程项目已持续十余年,其与家庭生产经营有高度关联性,已成为维持家庭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经营收入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赵*庭审中自认无工作、无收...(本文书还有44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