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12年5月20日起暂算至2025年12月19日为97860.82元,此后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标准另行计算到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师徒关系。2012年5月20日,被告王*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分文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王*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向韦*借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利息月息2...(本文书还有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