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某店(个体工商户)、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已解除;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款538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5年9月20日晚在东莞市常平镇百花时代广场老庙黄金珠宝店购买足金项链一条,价值金额5386元,购买前被告方店员未告知此商品是一口价售卖方式,未告知具体克重,支付货款后只有一张质量保证单,单上也并无此产品的克重信息,导致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1700多每克的价格购买此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店员在销售过程中屡次提及商品款式及工艺好,诱导消费者不提及克重问题,事后要求换成按克重的,多退少补,店员以不是质量不予退货退款,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原告诉求被告退款...(本文书还有3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