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女,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25)粤14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被上诉人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2025)粤14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即便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被上诉人也应当依法返还借款本金,而非直接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求。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认定上诉人部分资金来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从而判定借款行为无效。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合同无效”不等于“债务免除”。既然法院认定了资金流转的事实,也认定了合同无效,那么法律后果必然是被上诉人应当返还其占有的资金。一审法院在认定无效后,直接驳回上诉人要求返还款项的诉求,逻辑自相矛盾,严重违背了法律关于无效合同后果的规定,导致被上诉人因违法行为获利(借钱不用还),显失公平。二、一审判决对本...(本文书还有60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