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1979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南区。
上诉人赵*、祝*因与被上诉人石*、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25)内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祝*上诉请求:1.撤销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内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2.判令二被上诉人立即返还原告款项318000元;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该案误判。(一)原审法院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首先,原审法院也没有表述被上诉人取得案涉款项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双方既没有合同,也没有其他事实证实上诉人应当给付被上诉人款项,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当给付被上诉人案涉款项。其次,原审法院认定“赵*多次向石*转账系某甲公司向工人支付工资,高*要求将该笔款项转回用于工程其他用途,并要求转给石*,赵*收到工人转款后转给石*”难道就是不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依据吗?一方面上诉人赵*转账的款项并不是某甲公司支付的工人工资,该笔款项是由某乙公司支付给上诉人祝*雇用的工人工资。另一方面,被上诉人高*、石*并没有给上诉人出具任何...(本文书还有5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