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彭*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5)渝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被上诉人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亿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5)渝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2.判令彭*向陈**退还150,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彭*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众筹,不是委托。陈**向彭*的转账汇款中,大部分标明“众筹”,“众筹”与“委托”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彭*的行为明显不属于“委托”。陈**与彭*素不相识,双方为网友,不符合“委托”关系中双方独有的人身信任因素;彭*是“某甲网站”的发起人,完全独立操作“某甲网站”,陈**无权就操作“某甲网站”进行“委托”指令;彭*在无陈**授权且未告知陈**的情况下,以彭*妻子黎某名义操作“某甲网站”。二、一审判决确认陈**的受损金额为305,194.20元,扣除第一次清退款20,270.40元后,净受损金额为284,923.80元。陈**同意调解,由彭*退还200,000元。
彭*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一、陈**委托彭*投资,该行为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陈**与彭*通过“某甲网站”投资某app群结识,相识后,陈**了解到彭*在帮别人通过“某甲网站”“某乙网站”等购买理财产品,陈**自愿委托彭*代为购买理财产品,其转给彭*的资金大多备注“某甲网站众筹”字样。在委托理财期间,双方的沟通均依赖某app。由于双方理财群聊(或叫众筹群聊)的原始记录无法找到,理财(或众筹)的细节现已经无法查询。彭*在一审中举示了两人的某app聊天记录,其中谈...(本文书还有6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