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被告某甲工厂“以下简称某丙工厂”、第三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与被告某丙工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第三人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某丙工厂支付所欠货款173838.04元及保证金44000元,以上共计217838.04元;2.请求判令某丙工厂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26年4月21日起,以欠付的217838.04元为基数,以一倍lpr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判令某丙工厂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某丙工厂在某丙公司处自2024年开始购买了粉煤灰、燃煤炉渣、脱硫石膏,实际一共产生货款总计873838.04元,某丙工厂支付了700000元,目前还差货款173838.04元未支付,及保证金44000元未返还,以上共计217838.04元。某丙工厂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本文书还有2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