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6)粤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某甲公司无需向某乙公司支付逾期利息3375.01元;2.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没有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及其具体的计算方式,一审判定某甲公司承担逾期利息加重某甲公司责任。某甲公司一直以来都严格遵守双方的约定,已经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且某甲公司有还款意愿,但是由于经营困难导致资金周*出现问题暂时无法还款,主观上无拖欠意愿。一审判定某甲公司自2025年5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3.1%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