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称,请求撤销南平市建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建阳劳动仲裁委)作出的潭劳人仲案(2025)77-****号裁决书;本案申请费由吴*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建阳劳动仲裁委无权受理和裁决。根据案涉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吴*于2024年3月24日受伤,某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注册成立。某公司与吴*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建阳劳动仲裁委无权受理和裁决该争议。案涉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本文书还有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