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某乙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书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通过准确认定案涉“货运宝”平台的法律地位进而确定案涉运费的支付义务主体,而本案宁夏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货运宝”平台智旦运宝宝(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宁夏某乙公司之间系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其仅按照宁夏某乙公司的要求机械的提供信息发布和开具发票服务,并未实质性的参与运输合同的磋商与履行,38名司机通过平台接单前及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均明确知晓宁夏某乙公司系案涉货物的托运人及运费支付的主体,故宁夏某乙公司与38名司机之间存在真实、客观的运输合同关系。首先,宁夏某乙公司与“货...(本文书还有3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