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申请再审称,其2013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同年7月11日左眼受伤、31日被认定工伤。朱*被鸡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复发,在某医院治疗住院合计72天,某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朱*支付伙食补助费7200元,原审法院的判决违反先前的判例及有关文件规定,损害了朱*的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之规...(本文书还有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