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许*因与被申请人某中心某资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申请再审称,请求确认2006年10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许*与某中心存在劳动关系。许*2006年10月至2016年12月在某中心处工作,许*与某公司某公司曾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该合同是某中心规避用工责任要求许*签订的,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2017年5月5日许*与某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领取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也应当认定是无效的,不能以2017年5月5日作为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点。2006年10月起,许*在某中心处工作,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许*提交职工就餐卡复印件,拟证明许*是某中心的正式员工。许*提交2025...(本文书还有1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