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徐某时任某单位主任某中心是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系财政补助,负责社会救助信息维护、统计分析、档案管理、资金发放等相关经办服务工作。2019年8月30日,某厅下发黑民规﹝2019﹞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落实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救助均等化工作于2020年1月开始执行。尚志市某中心自2020年4月开始实行救助服务均等化,并按照文件要求对1-3月进行了补发。徐某借落实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服务均等化政策之机,在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工作中,明知尚志市某中心符合该政策,向尚志市某中心主任孙*(另案处理)承诺从中帮忙落实该政策,孙*承诺该政策落实后,每月给徐某好处。事后,被告人徐某利用其负责经手资金申请的职务便利,每个月及时给某中心拨付集中供养老人特困供养金,孙*以非法手段将国家特困人群救助供养专项资金套取后,按月给徐某送现金。2020年5月至12月份,孙*每月给徐某1.9万元现金;2021年1月至2024年5月份,孙*每月给徐某2万元现金,合计人民币97.2万元,赃款被徐某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另查明,2024年9月13日,尚志市监察委员会对徐某受贿一...(本文书还有4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