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魏*赔偿被害人任某兵经济损失5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魏*分别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各罚款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础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出场合格证、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违法查询、刑事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张某、马某琴的证言、被害人任某兵的陈述、被告人魏*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本文书还有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