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女,1971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庆安县。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李**未提供证据证明李*丙与李*丁系亲子关系,瑕疵的离婚判决书不能作为亲生血缘的定案依据,而原审法院将“举证非亲生”的证明责任分配给李**错误,属于举证责任倒置。李*丁于2021年10月份去世,李**于2025年5月提起诉讼已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庭审时未组织质证、未进行法庭辩论,剥夺了李**的辩论权。二审法院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亦属于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丁与李**原系夫妻关系,婚内生育女儿李*戊(后改名为李*丙)。李*丁与李**经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李...(本文书还有14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