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
上诉人重庆某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6)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某管理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6)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的诉求超过了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24年10月...(本文书还有26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