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71年2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导致判决错误。王*认可案涉借条的真实性,但本案具有特殊情况,案涉装机是孙**的父亲孙*乙开去交付给王*的,但孙*乙脑梗住院至今意识不清,导致很多事无法详尽考证,王*才否认相关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准确。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银行转账并非唯一的证明...(本文书还有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