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签订的《施工协议》明确约定:某甲公司负责工程全部施工、垫资及人员管理。某甲公司实际支付了中标履约保证金,向某乙公司交纳了60万元管理费,承担了工程款不到位风险,并组织李**完成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某甲公司作为约定的施工主体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某甲公司有权取得剩余工程款。且不论某甲公司和李**到底哪方为实际施工人,李**对剩余工程款815,237.71元已放弃主张,并认可某甲公司实际取得该款项。同时,某乙公司未实际参与施工...(本文书还有1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