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庆城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李**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本案双方实质为合伙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2023年4月,李**与某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龙某共同出资收购庆阳某有限公司,双方约定由某乙公司提供货源、申请人提供客源与销售渠道,自第三方销售甲醇所得销售回款由双方按照50%比例分配的合作模式,该运作模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法律特征。另,二审中某甲公司、李*...(本文书还有1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