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男,1979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再审申请人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基础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1.2元和增值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0.8元,共同组成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2元。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张**并未约定可以解除增值物业服务,所以不应当解除增值物业服务。调整物业服务费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张**不享有诉权。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是不可分的,解除增值服务条款,将导致整体物业服务的品质下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本文书还有8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