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核认为:赵**、李*向本院提交的三组新证据真实性某予以认可,此三组新证据与本案租金损失、律师代理费用承担与争议核心事实直接关联,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在案证据及其他事实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支付赵**、李*赔偿经济损失308,465元、鉴定费15,000元、租金损失48,000元、2024至2025年度采暖费4070元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
根据《中华某某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某某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作为某某管道管理方,因管道漏水导致被上诉人房屋受损,其侵权行为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失及无法正常入住涉案房屋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主张其已履行相应管理义务,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一审已自认对于案涉水淹事故的原因无异议。其次,根据上诉人陈述,案涉爆裂某某主管线所属楼上住户,已向上诉人报备停止冬...(本文书还有1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