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503.64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503.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被告经营之需向原告采购塑料制品,通过邮件方式发送订单,订单中约定单价、收货地址、付款时间、管辖法院。原告将被告所需货物送货至指定地点,并且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截止2026年3月6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503...(本文书还有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