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7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一审将简易程序因疑难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仍由审判员一人开庭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强制性规定二审未予审查,程序违法(二)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以利害关系人孤证认定“委托解除”违法刘*系某甲公司人力资源工作人员,与某甲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三项规定,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某甲公司在信访复查程序中认定于*知情并同意代办解除,但在诉讼中又改口主张“调转档案”“社保转移”,前后陈述截然相反,构成法律上的禁止反言,原审法院未审查矛盾陈述及证据效力,直接予以采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以未经质证聊天记录定案违法3.以《生活费申请表》推定“追认解除”无依据4.于*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本文书还有2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