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扎某、拉某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人民法院(2025)藏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扎某、拉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央、益西加措,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措姆普赤、格桑卓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扎某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扎某、拉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人民法院(2025)藏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坐落于某勒林某某号房屋所有权归扎某、拉某所有;二、依法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判决书第七页本院认为中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书还有3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