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女,1982年11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区。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判令孙*支付赔偿款261,512.2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孙*负担。事实和理由:1.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执行另案赔偿款时,孙*以王*没有银行卡为由,转入自己银行卡内擅自使用分配。损害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法院认定110,848.03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违反法律规定。医疗费不是孙*用夫妻共同财产垫付,系用银行卡透支预交15,000元,王*已用借款50,000元给付给孙*。医疗费等已经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存在重复计算问题。误工费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应为王*个人财产。住...(本文书还有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