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汪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及原审第三人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汪某人民法院(2025)吉24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村委会赔偿孙*树木损失(具体金额以鉴定结论为准)。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某村委会未获得利益,与事实不符。孙*自2006年起在案涉2.63公顷林地上种植红松并持续经营管理至今,树木已具有显著经济价值。某村委会将包含该林*在内的山场承包给关*等人,承包价款中包含该林*所附着的土地及林*本身的价值。某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客观上通过发包行为获得了承包价款,该利益中包含孙*投入的劳动和资金所形成的林*价值。原审判决认定“未有证据显示因孙*种植的林*使竞拍价格增加”“某村委会没有因此取得利益”,属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错误适用不当得利...(本文书还有3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