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114349021《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2、刘*偿还某公司因履行担保义务被法院执行扣划的代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515,008.09元,执行费5025.37元,总计代替刘*偿还520,033.46元;3、刘*自2025年9月22日起,以520,033.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4、刘*协助某公司办理《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编号**021)的网上签约注销手续、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及房屋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5、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刘*于2020年12月10日签订《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同编号**021),购买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发展大道、规划路、金属街围合区域(某方悦)**栋**单元**层**号住宅一套,总房款为1,954,8...(本文书还有14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