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涂清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7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采购卷闸门。截至2023年8月7日,被告应付原告的货款为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前述货款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杨*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本文书还有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