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开州分公司与被告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开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开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何*支付从2021年01月01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1250.9元;2.请求判令被告何*支付现下欠物业费作为计算标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何*承担。事实和理由:某公司开州分公司是重庆市开州区金科***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何***小区**栋**单元**号房的业主。某公司开州分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于2017年2月27日在重庆市开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合同约定高层物业费单价为1.8元/平方米•月,业主应于合同约定接房之日起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如未按时交纳物业费,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某公司开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某公司开州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本文书还有2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