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女,1966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
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项目承包责任书》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条件是明确的,即需要发包方付款后,按照进度比例拨付钱*工程款即使双方签订合同无效,但协议中约定的结算条款并不当然无效,而是应当参照执行鉴于某甲公司不欠下属项目部进度款,目前开发公司并没有向通州建总付清余款,因此,本案无论是否欠付被申请人工程款,都不具备工程款给付的前提条件,原审判决给付工程款,并从2016年开始起算利息无法律依据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那么作为原告方必须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义务,才能享有工程款既然钱*自认未参与实际施工,并非实际施工人,其就不具备享有工程款的权利不能因为张某乙诉钱*(2023)黑0...(本文书还有1319字未显示)